行政许可权责清单(2022年)

发布日期:2022-12-24 22:58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作者:局政策法规科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部门及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十二条:超过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高速公路及其桥梁、隧道行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后,方可行驶。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与交警部门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公路部门负责保证超限车辆顺利通行及保护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安全完好,交警部门负责通行安全)。3、决定阶段责任:市公路管理局与市交警支队联合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格监督超限运输车辆是否按照许可相关条件行驶。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发放《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凭证》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法收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凭证》办理费用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8、审批不当影响交通安全的;9、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0、利用审批之机发生索取收受好处等腐败行为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59601局行政审批科
2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3.《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4.《安徽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2012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659601局行政审批科
3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1.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2.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3.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4.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在公路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6.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7.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8.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6807913市公路中心
4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 第二款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进出港口的时间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持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或者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十六条 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44号)第六条 组织或者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活动的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之日的七天前向该项活动所涉及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但是,有特殊情况,经区域主管机关认定,需要立即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除外。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到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第七条 船舶从事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所到活动的,应当在启拖开始之日的三天前向启拖地所在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递交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的书面申请。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第四十三条: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9项:“运载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含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下放设区的市地方海事局。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1号)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或者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可以向具有相应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2年内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要求规格和数量的照片;(六)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六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交通部负责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办结阶段责任:加盖审批章并信息公开。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三条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投资的,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属于企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1、受理阶段责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政务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竣工验收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组织成立由相关单位代表及专家组成的工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竣工验收核查报告;根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作出竣工验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竣工验收核查报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3、在项目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砍伐护路林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一)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二)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三)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项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制,验收组意见由所有验收组人员参与拟订。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的道路旅客企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审批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的企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制,现场勘验组意见由所有勘验组人员参与拟订、签字。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验收通过的出租汽车企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二十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3、《安徽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实行现场检查制,现场勘验组意见由所有勘验组人员参与拟订、签字。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出租汽车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2、《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第二十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3、《安徽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制度。4、《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九条  拟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许可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安徽省港口条例》第二十四条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港口岸线临时使用的期限、范围、功能、恢复措施等事项,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临时性设施,应当自使用期满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港口岸线原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许可 港口经营许可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1、受理阶段责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港航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港口经营许可;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等港口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批复执行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审批中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由负责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资信情况;  (三)安全设施设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受理阶段责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港航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港口经营许可;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等港口行政许可的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批复执行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许可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采掘、爆破活动的,建设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长江干线港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及时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不再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许可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3.《安徽省港口条例》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34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许可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5.《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6.《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许可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4.《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5.《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直属海事系统权责清单制度的通知》(交办海〔2018〕19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许可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四)项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3、《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培训考试阶段责任:严格培训考核程序。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许可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培训考试阶段责任:严格培训考核程序。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许可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4号)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二十条第一款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0年第5号)第八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许可 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第八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国务院令2017年687号修订)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国务院令2015年第662号修改)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受理阶段责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对公路工程设计文件等初审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批复执行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核准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3、因未严格审查工程设计文件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5、在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核准过程中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许可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港口建设项目开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使用。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设计变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施工图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对工程总平面布置进行较大调整,主要包括水域主要布置形式、陆域辅助生产区主要布置形式等;   (二)调整主要生产建筑物结构型式; (三)调整主要装卸工艺设备配置规模。《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1、受理阶段责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审查咨询,获取技术审查咨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相关批复执行情况。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3、因未严格审查水运工程设计文件而产生严重后果的;4、在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5、在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核准过程中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6、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2、《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交通运输部在长江干线、珠江水系上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统筹协调长江干线、珠江水系通航建筑物的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的通航建筑物,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共同协商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和养护停航安排。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权利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船舶登记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许可 船舶国籍登记 1、《船舶登记条例》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5号)第九条 申请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合法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船舶登记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办结阶段责任:加盖审批章。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战备科、建设管理科
37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国防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相关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组织军队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的设计审定、竣工验收等工作。交通工程设施建设中为增加国防功能修建的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条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办结阶段责任:加盖审批章并信息公开。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战备科、建设管理科
38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2.《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办结阶段责任:加盖审批章并信息公开。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战备科、建设管理科
39 行政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1.《安徽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从事城市公交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 2.《淮南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淮府办〔2011〕156号)第十四条  公共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从事公共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共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  公共客运线路经营权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采取招标或者招募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线路经营权招标、招募的范围、条件和程序,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核阶段责任:实行检查组现场检查制,验收组意见由所有验收组人员参与拟订。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许可的城市公交汽车客运企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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