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1.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九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需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书填写必须规范、必要文书必须齐备、申请人应在提交的复印件上盖章并签注日期,必须提交复印件原件以供查验。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船舶检验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件不需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通知或受理通知,逾期未做出决定,材料接收之日视为受理之日;船检分管领导评审通过,部门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指派相关船检人员,并发放检验编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不予批准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构申请,退回申请资料,说明不予受理原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船检分管领导进行评审后,由船检科长在3个工作日进行任务指派。指派完成到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并根据申请方情况予以现场检验,检验合格后进入证书制作打印流程。申请人(单位)或指派个人领证,证书打印人员打印证书。 证书打印后及时在证书纸电子台帐和发证台帐 上登记,将证书交经办验船师,经办验船师及领证人在相应台账签字确认。经受理人员核实证件完毕无误后,领取证书时需由相对人在船舶检验登记台账上签字确认。
六、申请材料
1.渔业船舶检验申报书;
2.检验委托书;
3.渔船安全环保技术状况声明书;
4.图纸资料技术文件(需要时)。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426920
2.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七条: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3.身份证明;
4.机动车驾驶证;
5.相关培训证明;
6.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服务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
(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初中以上学历;
(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2、审查:窗口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并提交负责人决定;(工作日即时审批)
3、决定: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工作日即时审批)
4、办结:窗口即时制证发证关达,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培训证明;
5.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4.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条“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3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
3.单位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决定;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制作证书。4个工作日。
4.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申请书;
2.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及航行路线、时间说明;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5.道路客运企业成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①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③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④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
5、办结发证,可自取可快递。
六、申请材料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3.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6.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变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
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
5、办结结果快递或自取。
六、申请材料
1.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由当地运管机构组织听证或协调的书面材料;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7.道路客运班线日发班次变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
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
5、办结结果快递或自取。
六、申请材料
1.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2.由当地运管机构组织听证或协调的书面材料;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4.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8.道路客运企业分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应先向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且满足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
5、结果送达,可自取可快递。
六、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9.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变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正在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经营者。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
5、办结发证,可自取可快递。
六、申请材料
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10.道路客运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 〕6号)下放后审批部门:省际、市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叫交通运输部门,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已取得道路客运、道路客运班线资质的企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
5、办结。
六、申请材料
1.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11.非航道部门因施工作业需要移动或拆迁
航标的批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报交给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涉及航道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
2.申请人为涉及航道的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材料,工作人员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2、审查:事项承办科室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部门初审、领导审核,有必要的组织现场踏勘;
3、办结: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准予通过,出具结果文件;
4、送达: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对结果文件进行邮寄。
六、申请材料
1.转移或拆迁航标申请书。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12.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运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确需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上行驶的;
2.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4.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通行条件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公路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受理单位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综合勘测通行线路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公路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第三步: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测通行线路的结论,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四步:对于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转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到交警支队同意的回复,受理单位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或自助打印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4.轮廓图;
5.护送方案;
6.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57
13.占用、挖掘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因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
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窗口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第三步: 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于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技术评价报告。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57
14.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增设或改造平面
交叉道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二、实施主体
市公路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公路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第三步: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于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技术评价报告。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57
15.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实施主体
市公路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确需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非公路标志设置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占用期间日常安全
维护措施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公路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第三步: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于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安全组织方案。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57
16.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二、实施主体
市公路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
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公路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第三步: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于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施工安全组织方案。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57
17.普通货船运输企业《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取得有效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法人或个人
2、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或遗失、灭失以及变更。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海事(港航)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办结:市交通运输局窗口业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3、送达:当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经营许可证原件,因故变更或补发的,还应提供变更或补发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18.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不含省际旅客、危险品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海事(港航)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市交通运输局窗口业务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
3、办结:窗口出证;
4、送达:当场或邮寄送达。
六、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4.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配
备证明材料、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19.国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
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3、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4、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有符合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海事(港航)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市交通运输局窗口业务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
3、办结:窗口出证;
4、送达:当场或邮寄送达。
六、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安全管理责任制
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4.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员配
备证明材料、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20.危险道路货运企业成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有符合要求的停车场;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3.机动车辆行驶证;
4.负责人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6.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7.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8.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21.危险道路货运企业终止业务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已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的企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
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办结
六、申请材料
1.行驶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22.危险道路货运企业分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危险道路货运企业的分公司。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分公司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
3.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23.危险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的条件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公司车辆必须按期维护,经检测合格,填写《营运车
辆技术等级评定表》。罐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3.公司车辆无交通违法违章行为。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
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
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25.变更港口经营范围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26.危险货物港口经营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满足《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规定的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施设备;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且经专家审查通过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还应当具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装卸管理人员。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除按《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外,还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包括拟申请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场所、作业方式、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三)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四)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港口设施的,提交安全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包括安全设施施工报告及监理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验收结论和隐患整改报告);使用现有港口设施的,提交对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27.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行政服务大厅交通窗口申请;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
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资信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明;
5.负责人资信证明;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资信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2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办理流程
1、申请:行政服务大厅交通窗口申请;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
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29.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到行政服务窗口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资信证明;
4.负责人身份证明;
5.负责人资信证明;
6.经办人身份证明;
7.经办人委托书;
8.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9.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0.停车场使用证明。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30.车辆运营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三)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四)履约担保;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五、办理流程
1.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
2.申请人持经营协议申请办理
3.何时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
六、申请材料
1.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
4.综合性能检验单;
5.出租汽车更新(新增)申请表。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31.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申请书;
2.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安全检验合格证及采掘、爆破作业人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
3.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包括安全、环保措施)。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31.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
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二、实施主体
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申报表;
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材料;
3.有关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书面材料;
4.已取得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格证明的原件。
七、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32.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并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
4.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33.除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权限范围外的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收齐上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转报交通运输部。
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并且初步设计已完成。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
2.初步设计文件;
3.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34.除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权限范围外的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第十五条项目单位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施工图已完成。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35.除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权限范围外的航道工程设计变更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设计变更已完成。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事项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申请文件;
2.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该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拟变更的主要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的合理性论证;
3.设计变更前后相应的勘察、设计图纸;工程量、概算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投资等。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36.跨越、穿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临时作业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提出预审意见后报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科室审核。 第三步: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于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技术评价报告。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
37.利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二、实施主体
市公路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公路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第三步: 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于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技术评价报告。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38.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受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邮寄。
六、申请材料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
5.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6.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证明。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39.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意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⑴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⑵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⑶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⑷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⑸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⑹专用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⑻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⑼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⑽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⑴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⑶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⑴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⑵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⑶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⑴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⑵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⑷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⑸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⑹应急救援预案制度。⑺安全生产作业规程。⑻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⑼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安徽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
5、办结发证,可自取可快递。
六、申请材料
1.符合要求的停车场地证明材料;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
4.负责人身份证;
5.经办人身份证;
6.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7.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8.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40.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第二十二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2.政务窗口受理
3.业务部分审核
4.单位负责人审批
5.窗口送达
六、申请材料
1.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或(国际)防止油污证书或船舶适航证书;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资料;
4.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5.货物适运申报单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1.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1.通过相应资格考试
2.向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3.通过审核颁发相应证书
六、申请材料
1.考试合格证明。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2.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3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1.通过相应资格考试
2.向政务窗口提出申请
3.通过审核颁发相应证书
六、申请材料
1.通过考试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3.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0.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
3、办结:单位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决定;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制作证书。0.5个工作日。
4、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6.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4.大型设施水上拖带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0.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
3、办结:单位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决定;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制作证书。0.5个工作日。
4、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6.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5.大型设施水上拖带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定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5.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0.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
3、办结:单位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决定;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制作证书。0.5个工作日。
4、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申请书》;
2.拖轮及超吃水、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技术资料;
3.载运或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已通过评审的拖带作业安全评估报告;
5.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6.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6.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危险货物建设项目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提供);(四)依法需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文件。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7.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25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2.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海事(港航)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市交通运输局窗口业务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
3、办结:窗口出证;
4、送达:当场或邮寄送达。
六、申请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开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7.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0.2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0.5个工作日。
3、办结:单位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决定;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制作证书。0.25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
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适装证书证书;
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
5.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8.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0.25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0.5个工作日。
3、办结:单位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决定;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制作证书。0.25个工作日。
4、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交通运输行政审批申请书;
2.交通安全和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3.船舶、船员证书资料;
4.拖带计划和方案。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49.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四条 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
2、《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50.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安徽省港口条例》(2009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2.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51.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事指南
(该事项与第50项为同一事项)
一、设定依据
1.《安徽省港口条例》(2009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2.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52.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变更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安徽省港口条例》(2009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文件;
2.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变更文件;
3.港口建设项目有关变更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53.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安徽省港口条例》(2009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需要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报省港口管理机构备案。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港口规划,坚持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
2、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3、港口项目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申请;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54.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该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营安全情况等,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理、可行的经营方案;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营车辆;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调度员、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四)有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流程
1、申请: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到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业务科室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
5、发证:自取或快递
六、申请材料
1.经营方案;
2.与经营方案相配套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3.营运车辆行驶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55.市级权限范围内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2016年4月19日予以修改)第六条: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交通运输部统一管理全国港口竣工验收工作。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以上负责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2016年4月19日予以修改)第七条 港口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三)港口工程需要试运行的,经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部门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港口工程竣工报告;
3.环保部门的验收合格或备案意见;
4.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或备案意见;
5.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合格或备案意见;
6.职业病防护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或备案意见。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56.市级权限范围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3号)第五条: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督管理。以上负责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统称为竣工验收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第11项: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七)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八)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九)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十)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十一)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十二)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3.竣工验收报告;
4.专项验收意见。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57.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第72项: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省窗口驻中心首席代表。 第三步: 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出具拟经营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的证明材料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材料;
2.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3.营业执照;
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船舶运力配置、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置、高级船员配置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58.道路货运企业成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县级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经许可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道路运输类大中型企业内部核算的单位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或快递。
六、申请材料
1.《道路旅客(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机动车辆行驶证;
3.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的委托书;
6.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
7.车辆检测合格证明;
8.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9.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或个体运输业户安全运营承诺书;
10.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59.货运代理(代办)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县级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六条、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管理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材料齐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货运代理(代办)备案证明》。
五、办理流程
1、县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办结:科室审核办结;(工作日即时审核办结)
六、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货运代理(代办)备案登记表;
3.法人身份证明;
4.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60.道路货运企业注销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县级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并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和经营单位或个人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业务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六、申请材料
1.《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经办人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33
61.道路货运企业分立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县级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五条;(二)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持《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和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函》。
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向总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关于同意XXXX设立分公司的复函》。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4.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2.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总公司法人、分公司负责人、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
4.分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6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县级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书面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3、审查;4、办理变更手续,发放证件可以邮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6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备案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备案管理,并对驾驶培训活动加强监督,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淮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府〔2021〕53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交运函〔2021〕306 号)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县级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培训机构;(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五)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六)有必要的教学车辆;(七)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备案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实质性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察。
5、许可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同意备案,出具《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预备案,。
六、申请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9.教练员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10.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6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终止经营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县级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书面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3、办理注销手续。
六、申请材料
1.终止经营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6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2007年12月29日,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就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县级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人书面提交申请材料;2、受理;3、审查;4、办理变更手续,发放证件可邮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66.市级权限范围内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渡口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3.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67.市级权限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3.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68.市级权限范围内中型以上农村公路桥梁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3.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69.市级权限范围内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3.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70.市级权限范围内中型以上农村公路隧道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书;
2.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3.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71.普通国、省公路设计变更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设计变更已完成。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设计变更说明;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4.设计变更的原设计图纸;
5.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72.普通国、省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施工图已完成。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委托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的审查意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73.普通国、省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初步设计已完成。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工可批复;
3.设计文件;
4.受委托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执行情况。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74.市级权限范围内公路工程竣工验收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75.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核准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初步设计已完成。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工可批复;
3.设计文件;
4.委托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
5.审查意见执行情况。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76.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设计变更核准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并且设计变更已完成。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设计变更说明;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
4.设计变更的原设计图纸;
5.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77.县、乡公路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核准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293号,2015年6月1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路利益、公共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15年第11号修订)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申请,具有建设该项目的资格,并且施工图已完成。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规划建设科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或行政审批科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委托专家或者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28822
78.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二、实施主体
市公路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公路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第三步: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于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技术评价报告。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57
79.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实施主体
市公路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因基本建设需要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等设施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公路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第三步: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于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技术评价报告。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57
80.利用跨越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审批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修建跨(穿)越高速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临时作业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4.《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1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第十一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等非公路标志,不得影响公路的安全和畅通,并报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按照设置广告牌、宣传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损坏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因公路改建、扩建或者树木更新等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
市公路管理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确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2.公路技术状况满足工程技术条件的;
3.有施工期间交通安全组织措施和日常安全维护措施的。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窗口报送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相关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要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窗口公路行政审批首席代表。 第三步:市公路局分管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于行政许可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技术评价报告。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57
8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6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县级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无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县级以上道路运输机构业务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EMS寄出。
六、申请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身份证明。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4125133
8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使用性质未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请点击http://218.22.39.88:8085/cz/办理,车辆使用性质不是“预约出租客运”的许可申请将不予受理)。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行政服务交通窗口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寄出。
六、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法人营业执照;
3.个人身份证明;
4.车辆行驶证;
5.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6.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7.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83.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服务所在地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考核请点击http://218.22.39.88:8085/cz参加考核,未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寄出。
六、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3.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8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服务所在地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未参加考核请点击http://218.22.39.88:8085/cz参加考核,未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科室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审批:业务部门对提交过来的办事项进行审批,对于审批通过的填写相关审批意见;(工作日即时审批)
5、发证:窗口即时发证,可寄出。
六、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2.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3.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40377
85.一般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申请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86.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安徽省港口条例》(2009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港口建设项目的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港口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不得实施。2.《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第十八条:港口工程设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港口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按照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相应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港口工程设计经批准后,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内容、工程概算及设计方案、主体结构、主要工艺流程或者主要设备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材料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查申请文件;
2.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87.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实施机关: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79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运输经营者依法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具有相应的经营资质;
2、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3、拟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有关规定。
五、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2、审查: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审查申请材料
3、办结:海事窗口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
4、送达:当场或邮寄送达。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新增、更新船舶运力资信证明。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88.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第十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1、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2、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3、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4、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5、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
2、办结: 单位负责人根据相关人员意见决定;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制作证书。
3、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六、申请材料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2.身份证正反两面;
3.船员服务簿;
4.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证明;
5.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6.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3051196
89.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核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通航建筑物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2.通航建筑物通过验收
五、办理流程
申请该项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材料。由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合格后,经负责人批准,办理审批手续。批复文件(证书)可以通过邮寄至申请人,申请人也可到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自行领取。对于审查结果,项目法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请材料
1.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材料。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90.船舶国籍登记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六条“按照本条例十三条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1.申请人为船舶所有人
2.属于共有产权的,还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书面同意文书
3.取得船舶检验证书、所有权登记证书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
2、办结: 单位负责人根据相关人员意见决定;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制作证书。
3、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六、申请材料
1.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4.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或其他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
5.已经登记的船舶,还应提交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
91.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二、实施主体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地或者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第十九条“对通航安全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许可前组织专家对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进行技术评审”规定执行。
五、办理流程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需说明理由。3个工作日。
2、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4个工作日。
3、办结:单位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决定; 审批意见为同意的制作证书。3个工作日。
4、送达: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领取方式。0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办人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业或者活动方案,包括基本概况、进度安排、施工作业图纸、活动方式,可能影响的水域范围,参与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及其人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包括与作业或者活动有关的许可信息;
(四)作业或者活动保障措施方案、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文本。
(五)《发布航行警(通)告申请书》(对通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九、咨询方式
0554-6618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