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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 1 |
皖淮交罚〔2025〕3000036号 |
罚款贰万元整 |
2025/9/19 0:00 |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
淮南市斯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淮南市斯允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道)设施案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 2 |
皖淮交罚〔2025〕1100461号 |
罚款肆仟伍佰元整 |
2025/9/18 0:00 |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
怀远县顺天物流有限公司 |
怀远县顺天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C83305)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皖淮交罚〔2025〕1100474号 |
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
2025/9/16 0:00 |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
定远县楚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
定远县楚芯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M8B325皖MD323挂)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皖淮寿交罚〔2025〕1100077号 |
罚款柒仟元整 |
2025/9/15 0:00 |
寿县交通运输局 |
安徽锦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安徽锦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AC1639)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5 |
皖淮凤交罚〔2025〕1000097号 |
罚款伍仟元整 |
2025/9/15 0:00 |
凤台县交通运输局 |
蒙城县瑾通物流有限公司 |
蒙城县瑾通物流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S2X76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6 |
皖淮凤交罚〔2025〕1000094号 |
罚款陆仟元整 |
2025/9/15 0:00 |
凤台县交通运输局 |
太和县锦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太和县锦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K9H968皖K9GE8挂)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 7 |
皖淮凤交罚〔2025〕1000093号 |
罚款陆仟元整 |
2025/9/15 0:00 |
凤台县交通运输局 |
淮南鸿业运输有限公司 |
淮南鸿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D60701)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