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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2025年9月22日-9月28日)

发布日期:2025-09-29 17:27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皖淮交罚〔2025〕90007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罚款伍仟元整 2025/9/28 0:00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宿迁客信物流有限公司 宿迁客信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江苏拖2638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等情况案(车船号:CN200983187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
皖淮交罚〔2025〕5000227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罚款伍仟伍佰元整 2025/9/28 0:00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怀远县众兴运输有限公司 怀远县众兴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CE1093)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皖淮毛交罚〔2023〕1900049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2025/9/25 0:00 淮南市毛集实验区交通运输局 合肥长运运输有限公司 合肥长运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AH1051)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皖淮交罚〔2025〕110046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罚款陆仟元整 2025/9/22 0:00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宿州市亿诚运输有限公司 宿州市亿诚运输有限公司违法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案(车船号:黄皖LG8072皖F9030挂)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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