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交通系统市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保留事项清单目录(共4项)(2021年版)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1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危险品罐体检测报告编制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6项: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 《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政府定价,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费〔2014〕146号)附件1:安徽省省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 行政 相对人 |
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2 |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检定 | 汽车经营资格许可、车辆运营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制度。 第十八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营运车辆标准并经检测合格; (二)安装出租汽车顶灯、空车标志和经检定合格的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三)喷涂出租汽车客运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 《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 相对人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
3 | 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 具有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 相对人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4 |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条 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营运车辆标准和机动车尾气排放要求,并经检测合格; |
具有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1号)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择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符合《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 17993)等国家相关标准的检测机构进行车辆的综合性能检测。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 相对人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