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市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0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承办机构 | 服务对象 | 服务条件 | 服务流程 | 服务时限 | 收费依据及 | 咨询方式 | 联系电话及网址 | 备注 |
1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第十八条证书污损不能辨认的,视为无效,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遗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 市地方海事局行政审批窗口 | 公民 | 无 | 1、申请:线上在中国海事协同服务平台网申请;线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29号海事窗口申请;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3、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4、审批:海事局分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5、发证:办结后通过邮寄送达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 即办 | 无 | 电话咨询 | 05546618393 /http://www.csp.msa.gov.cn | |
2 | 船舶国籍证书换发、补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五条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第四十六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四十七条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
市地方海事局行政审批窗口 | 公民 | 无 | 1、申请:线上在中国海事协同服务平台网申请;线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29号海事窗口申请;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3、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4、审批:海事局分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5、发证:办结后通过邮寄送达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 即办 | 无 | 电话咨询 | 05546618393 /http://www.csp.msa.gov.cn | |
3 | 船员服务簿证书页满、损坏换发,遗失补发 | 1、《船员条例》第二章第六条,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做好船员服务簿签发取消后衔接工作的通知”第五条,已持有有效船员适任证书但无船员服务簿的船员,可凭船员适任证书在任一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领取船员服务簿。船员在注册、注册变更、服务簿补换发时应当填写《船员基本信息表》 | 市地方海事局行政审批窗口 | 公民 | 无 | 1、申请:线上在中国海事协同服务平台网申请;线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30号海事窗口申请;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3、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4、审批:海事局分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5、发证:办结后通过邮寄送达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 即办 | 无 | 电话咨询 | 05546618393 /http://www.csp.msa.gov.cn | |
4 | 省内水路运输、省际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污损补发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2、《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3、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水路运输业务申请人发放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向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发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 | 自然人、法人 | 1、取得有效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法人或个人2、船舶营业运输证证件遗失、灭失的 | 1、申请:可到窗口现场提出或网上申请;2、受理人员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3、审核:窗口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4、发证:当日办结,办结后将办理结果通过EMS邮寄形式送达至申请人,或申请人自愿到窗口进行领取。 |
即办 | 无 | 电话咨询 | 05546618393 /http://www.csp.msa.gov.cn | |
5 | 船舶所有权证书遗失、损毁补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者船舶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有关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船舶失踪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审查核实,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第一百零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公告期内有异议且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补发新证书。第一百一十一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换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原船舶登记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证书。 |
市地方海事局行政审批窗口 | 公民 | 无 | 1、申请:线上在中国海事协同服务平台网申请;线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29号海事窗口申请;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3、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4、审批:海事局分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5、发证:办结后通过邮寄送达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 即办 | 无 | 电话咨询 | 05546618393 /http://www.csp.msa.gov.cn | |
6 | 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等证书遗失、灭失补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遗失或者灭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之日起90日内无异议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补发公告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 2.《船舶登记工作规程》(海船舶〔2017〕46号)第一百零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遗失或者灭失的,原证书申请人应当持补发理由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支持材料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证书。 第一百零八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所有权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证书补发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无异议,或者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不成立的,船舶登记机关予以补发新证书;公告期内有异议且经船舶登记机关认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补发新证书。 |
市地方海事局行政审批窗口 | 公民 | 无 | 1、申请:线上在中国海事协同服务平台网申请;线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29号海事窗口申请;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3、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4、审批:海事局分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5、发证:办结后通过邮寄送达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 即办 | 无 | 电话咨询 | 05546618393 /http://www.csp.msa.gov.cn | |
7 | 二、三类船员适任证书损坏、遗失补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二十一条: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四)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的,应提交适任证书原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6〕232号)附件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 市地方海事局行政审批窗口 | 公民 | 1、申请:线上在中国海事协同服务平台网申请;线下到市行政服务中心30号海事窗口申请;2、受理窗口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3、审核:市行政服务中心海事窗口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4、审批:海事局分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5、发证:办结后通过邮寄送达或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 即办 | 无 | 电话咨询 | 05546618393 /http://www.csp.msa.gov.cn | ||
8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换)发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2年10月13日国务院令第652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 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审批窗口 | 自然人、法人 | 1、取得有效经营资质的水路运输企业法人或个人;2、相关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或遗失、灭失以及变更 |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可到窗口现场提出或网上申请; 2、受理人员确认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核:负责人审核申请材料; 4、审批:市港航局分管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5、发证:证照可窗口领取或EMS邮寄。 |
即办 | 无 | 电话咨询 | 05546618393 /http://www.csp.msa.gov.cn | |
9 | 12395水上遇险救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2395为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在水上、船舶一旦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水上交通事故或遇到人员落水突发事件需要求助,可拨打水上搜救12395专用电话。 | 市地方海事局行政审批窗口 | 自然人、法人 | 在辖区水上交通水域遇险需救助 | 1、接听12395搜救热线,或网上申请2、12395值班员初步核实事故、险情情况;3、值班员立即通知险情所在地的海事机构、人员,开展水上应急搜救行动;按规定流程上报应急信息。可到现场领取或ETM邮寄 |
即办 | 无 | 电话咨询 | 05546618393 /http://www.csp.msa.gov.cn | |
10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 |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许可机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四章第一节(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及客、货运站场类经营业务的许可证件有效期为4年;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法人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或者遗失。 | 1.受理:受理法人提出的申请; 2.办结: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结。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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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法人 | 《道路运输证》已损毁或遗失 | 1.申请:公民、法人提出;线下到窗口申请,线上通过政务服务网申请。 2.办理: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办理。 可到窗口直接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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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或者有效期限届满。 |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办结:符合条件,窗口即时制证发证送达,可EMS寄达。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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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登记 | 1.《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第八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道路运输驾驶员在每个周期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4学时。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第一节(七)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道路运输驾驶员提供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向辖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确认,符合要求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其从业资格证件和从业资格管理档案中予以记载。 3.《安徽省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诚信等级评定、考核信息抄告及黑名单制度的设立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十二条:考试合格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存继续教育证明,在从业资格证件的“继续教育记录”栏内标注继续教育起止时间,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专用印章,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清除继续教育前的计分。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从业人员继续教育(1)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2)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7)继续教育的确认。是否完成继续教育可采取考核或学时认定等方式,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 1.申请:公民、法人提出;线上通过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窗口受理。 2.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直接登记。 3.申请人可直接到窗口办理,也可通过EMS邮寄。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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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服务(出租车服务监督卡发放)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 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 | 自然人 | 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 1、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或线下窗口申请; 2、审查:淮南市出租车管理所审查; 4、办结:运政服务中心办结,并通过邮寄送达或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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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出租汽车更新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更新车辆的,应当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 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 | 法人 | 出租汽车经营者需更新车辆 | 1、受理:出租车管理所受理 2、审查: 出租车管理所审查。 3、办结:政务服务中心办结发证,可到窗口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 |
承诺件,1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结期限不包括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时间。)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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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机动车技术等级标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 市运管处维修管理科 | 法人、自然人 | 机动车需要做技术等级评定并标注的 | 1.申请:公民、法人提出; 2.办理: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进行处理。窗口现场办理或通过EMS邮寄。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55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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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发、补发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法人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 |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并即时补发;(工作日即时审批) 3、办结:窗口即时制证发证送达,可EMS寄出。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监督投诉电话:0554-66557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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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县际客运车辆更新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三项第一条: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2.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 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 | 法人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 | 1.受理:材料是否齐全; 2.审核:业务科室审核资料; 3.决定:公示出具许可决定书; 4.办结:运政服务中心办理证件。 可到窗口领取,也可以通过EMS邮寄。 |
承诺件,1个工作日内(承诺办结期限不包括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公告等特殊程序的工作时间。)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0554-6661990 | |
19 | 公共汽车乘客投诉受理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营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乘客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驾驶员和乘务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投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 市运管处公共客运服务中心 | 自然人、法人 | 对公共汽车服务不满意,需要投诉的 | 1.受理:可通过政务服务网、12345,12328热线提出。 2.决定: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共客运中心决定处理。 2.办结:淮南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公共客运中心决定办结。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可通过政务服务网、12345,12328热线提出。 | |
20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乘客认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投诉,并提供出租汽车车牌号码、乘车发票、起止地点、本人联系方式及真实姓名等有关证据和材料。 | 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 | 自然人、法人 | 对出租汽车服务不满意,需要投诉的 | 1、受理:出租车管理所受理。可到出租汽车管理直接投诉举报,也可通过12328、12345电话投诉举报。 2、审查: 出租车管理所调查。 3、办结:出租车管理所调查后处理。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可通过政务服务网、12345,12328热线提出。 | |
2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人员驾驶资格证已遗失、损毁 |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符合条件工作人员进行受理, 3、办结:窗口即时制证发证后用EMS寄出送达,或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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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已遗失、损毁 |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符合条件工作人员进行受理, 3、办结:窗口即时制证发证后用EMS寄出送达,或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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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已遗失、损毁 |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符合条件工作人员进行受理, 3、办结:窗口即时制证发证后用EMS寄出送达,或申请人自愿到窗口领取。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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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档案转籍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通知》(厅运字〔2011〕136号):三、统一从业资格证件备案和档案转籍程序(二)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从业人员因户籍所在地、暂住(居住)地变更或者服务地管理部门要求,且自初次取得从业资格证件满一年的,可申请从业资格管理档案转籍。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档案需转至其他市县 |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运政服务中心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办结:入籍发证,可EMS寄出。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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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已遗失、损毁 |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办结:符合条件,窗口即时制证发证送达,可EMS寄达。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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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损毁的补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或损毁的 | 1.受理: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 2.办结:符合条件,窗口即时制证发证送达,可EMS寄达。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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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换发、补发(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损坏、污损,到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证件,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丢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的报刊刊登遗失申明后,发证机关应补发新证,并重新编号。(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损坏、污损换证及遗失补证的,其证件有效期一律填写换、补证日期至原证件有效期截止日期。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法人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到期需换发、补发 | 1.受理:法人提出的申请; 2.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结。 证件可到窗口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0554-6661982 | |
28 |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换发、补发 |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章第三节第三项第一条:1.《道路运输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换发,具体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年的车辆审验工作进行。2.《道路运输证》污损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发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换发新证。3.《道路运输证》灭失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在所在地报刊刊登遗失声明,无报刊的在运管机构网站刊登遗失声明,发证机关予以补办新证、重新编号,在业户档案及车辆管理档案中注销原证件号码,登记新的号码。4.《道路运输证》换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道路运输证》补发期间,为不影响道路运输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留下《道路运输证》主证,凭《道路运输证》副证继续准予运输,并在《道路运输证》副证中注明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6.道路运输经营者因违法行为被暂时保存道路运输证》的,车籍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为其补办新的道路运输证》。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法人 | 出租汽车车辆道路运输证遗失需要焕发、补发 | 1.申请:公民、法人提出; 2.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0554-6661982 | |
29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变更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 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 | 自然人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服务单位发生变更 | 1、申请:线上在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均可办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2、受理:出租车管理所网上受理; 3、.审查:出租车管理所网上审查申请材料。 4、决定:出租车管理所网上决定; 5、办结:淮南市山南新区政务中心G座交通窗办结发证,可现场领取,可通过EMS邮寄。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0554-6661982 | |
30 | 道路客运车辆异动办理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章 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二节(三)客运车辆异动。 |
市运管处客运科 | 法人 | 客运车辆异动 | 1.受理:客运管理科受理资料; 2.办结:淮南市运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客运科0554-6661990 | |
3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办理 |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四章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
市运管处货运科 | 法人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异动办理 | 1.申请:法人提出; 2.审查: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市公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对申请决定 4.办理:淮南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货运科0554-6642036 | |
32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变动办理 | 1.《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十一章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变动 | 1.受理:受理公民申请;线上通过政务服务网申请,线下到窗口受理。 2.审核:运管处网上审核; 2.办结:市运政服务中心出证。申请人可到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寄出。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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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转籍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在变更手续办结后30日内移交户籍迁入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 | 从业资格证转籍 | 1、申请: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南分厅申请或市政务中心交通窗口办理; 2、受理:材料提供齐全工作日即时受理;(工作日即时受理) 3、审核:运政服务中心审核;(工作日即时审核) 4、办结:入籍发证(邮寄形式或自愿到窗口领取)。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
34 | 普货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移交服务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车辆所有权转移、转籍时,车辆技术档案应当随车移交。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运用信息化技术做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法人 | 货运车辆技术档案需要移交的 | 1.申请:公民、法人提出; 2.办理: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货运管理科。 3.办结:政务中心窗口办结。可直接在窗口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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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客运车籍过户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 需要转籍、过户的客运车辆。 |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进行受理。 3.审查:市运管局处运政服务中心现场审查。 4.提取: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同意提取转出、过户。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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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货运车籍过户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 需要转籍、过户的货运车辆。 |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进行受理。 3.审查:市运管局处运政服务中心现场审查。 4.提取:市运管处运政服务中心同意提取转出、过户。 |
即办件 | 无 | 电话 | 市运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窗口:0554-6640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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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城市公共汽车站点命名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站点的命名应当指位明确、导向无误,一般以传统地名或者所在道路、标志性建筑物、公共设施、历史文化景点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名称命名,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 市运管处公共客运服务中心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 有运营资质的公交企业。 |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市运管处公共客运中心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市运管处公共客运中心受理后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
15个工作日。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公共客运服务中心:0554-6661520; | |
38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公布 |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企业的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运输企业,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 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货运管理科等业务科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 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九条和第十三条规定,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0分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三)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也未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且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四)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 2、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的; 3、发生一次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4、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0分的。 特大恶性污染责任事故是指由于企业原因,造成所承运的货物泄露、丢失、燃烧、爆炸等,对社会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造成国家和社会公众财产重大损失的运输责任事故。 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旅客或货主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 |
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各相关科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各相关科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现场勘察:出具信誉考核意见。 |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考察评审时间) 2、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考察评审时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月1日 至 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至6月进行。 |
无 | 电话 | 相关业务科室电话:0554-6661990、0554-6642036、0554-6661982 | |
39 |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安徽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市运管处维修科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
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现场勘察:出具信誉考核意见。 |
8个工作日(不含考察评审时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 1月1日 至 12月31日 ,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至6月进行。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维修科电话:0554-6642539 | |
40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发布 | 《安徽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 市运管处驾培科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据本机构的质量信誉档案对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并提交质量信誉考核申请表、质量信誉情况总结及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对应的相关材料。 | 1.申请: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现场勘察:出具信誉考核意见。 |
3个工作日(不含考察评审时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3月至6月进行。 对新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驾培科电话:0554-6642046 | |
41 | 一、二、三级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 | 《 安徽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一、二级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初评工作,并负责三级客运站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改革提升道路运输服务的指导意见》(皖交运〔2015〕16号)将原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和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场的认定事项下放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
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 | 客运站 | 有运营资质的客运站。 |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市运管处客运科申请。 2.受理:市运管处客运科受理后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3.公布:对具备资格的客运企业,公布信誉考核结果。 |
15个工作日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客运科电话:0554-6661990 | |
42 | 客运市场供求状况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 市运管处客运管理科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 从事客运经营者。 | 公布:市运管处客运科定期公布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 | 15个工作日。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客运科电话:0554-6661990 | |
43 | 公共汽车客运线网优化服务 | 《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共客运发展规划和城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组织客流量调查和客运线路普查,优化公共汽车线网,合理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站点和运营时间。 | 市运管处公共客运服务中心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 有运营资质的公交企业。 | 1.申请:申请单位携带规定材料向市运管处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办理认证申请。 2.受理:市运管处公共客运服务中心受理后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
15个工作日。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公共客运服务中心电话:0554-6661520 | |
44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公布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实施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和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
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 |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 需进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客运经营者。 | 1.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受理: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收到申报材料后,决定是否受理。 3.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4、现场勘察:出具信誉考核意见。 5、网站公布。 |
30个工作日。 | 无 | 电话 | 市运管处出租车管理所电话:0554-66619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