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安徽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皖交港航〔202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航道上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工程养护。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淮河干线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航道养护的行业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技术核查等工作,其所属的淮河航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淮河航道养护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航道养护作业中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现场监管工作。
市(指设区的市,包括省直管市、县,下同)、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航道养护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航道养护作业中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现场监管工作。
第四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通过财政预算以及依法依规的其他方式筹集航道养护资金。
第五条 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绿色生态、分类维护、突出重点、保障畅通”的原则。
航道养护应当符合《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鼓励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养护计划
第六条 航道养护计划是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航道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原则上不安排工程养护项目,航道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工程养护项目。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按期完成竣工验收,并将竣工测量图等资料移交相关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航道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
航道养护标准包括航道养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维护水深年保证率、航标配布类别、航标维护正常率、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等。
航道养护类别应根据《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航道实际通过量研究确定并且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调整。其中省干线航道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其他内河航道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养护计划的制定应做好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
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养护计划。
淮河干线航道养护计划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制定,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第八条 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
第三章 养护实施
第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实施航道养护单位,将航道养护与管理分开。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
第十条 鼓励省属港航企业发挥干线航道建设主力军作用和建养结合优势,依法参与实施航道养护。
第十一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例行养护巡查、扫测等。一类、二类养护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三类养护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加强一类、二类养护航道水下断面监测,建立航道水下断面监测制度。一类养护航道每2年进行一次水下全断面扫测。二类养护航道每3-5年进行一次水下全断面扫测。河(湖)口、桥区等较易淤积的特殊航段断面监测频率应适当加大。
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由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负责养护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修理,保持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做好所辖航道沿线航标等助航设施的维护管理。发光航标不能正常发光、浮标灭失或者移位的,应当立即组织更换修复;其他航标及标志、标牌被盗、损毁、倾斜等,应当及时组织恢复完成。
第十三条 发现无主碍航沉船(物)时,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标志,并及时组织打捞清除。
可能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及时通报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现场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在航道巡查、扫测等过程中,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养护,并报告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工程养护。
第十五条 工程养护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养护项目设计。市航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所辖的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淮河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淮河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项目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养护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
(二)工程养护项目设计审核。工程养护项目设计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淮河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概(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等。审核意见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建设规模内容、工期、投资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航道工程养护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根据审核同意的预算和项目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
(四)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
(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和规程等要求组织工程实施;
(六)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养护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和标准、规模、内容组织实施。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项目变更管理,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单位各方签字审核要求。变更超过批准概算10%或建设规模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核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第十七条 工程养护项目按照规定做好竣工决算审计或者相关专项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部门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可按照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八条 工程养护项目完工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竣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淮河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发生航道损坏、阻塞等突发事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并按照应急预案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留航道应急抢通工程的相关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符合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枯水期加强与上下游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应急调度协调,以保证足够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并及时通报水情调度信息,保障航道维护尺度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在洪水期、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水文、气象条件下,或者重点时段、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增加航道巡查频次,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增加运行监测频次。
第二十二条 航道养护应当避免可能造成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或者在通航高峰期作业。实施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提前向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实施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养护作业完成后,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及时撤除相关作业标志,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其他残留物。
实施应急抢通的养护船舶作业时,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可以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条件下,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路线和方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报告的,应当及时组织发布航道通告,并提前通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
第二十四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处置航道养护疏浚土。
鼓励对疏浚土资源再利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再利用疏浚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绿色环保的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方式。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标准,对航道养护情况进行年度技术核查。
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按规定程序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开展。
第二十七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留存航道养护作业相关技术资料,其中航道测绘资料等应当长期保留。相关技术资料作为年度技术核查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八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航道养护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九条 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辖航道的维护尺度、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淮河航道由淮河航道管理机构负责公布,其他内河航道由市航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公布。
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应急停航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内河等级航道图并定期更新,公布前应当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
内河等级航道图中应当标注航道尺度、航标、通航建筑物,以及桥梁、隧道、港口设施等信息。
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内河电子航道图的生产和应用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一条 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设航道运行监测和预警系统、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系统,推进航道通航条件信息共享。
第五章 养护资金申请
第三十二条 航道养护资金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皖政办〔2021〕12号)规定进行安排:
(一)航道工程养护资金。淮河干线航道工程养护资金根据养护需要,由省级承担。淮河以外的其他干线航道工程养护资金由省、市、县负责筹集。省级对省干线航道工程养护项目按照工程决算投资的85%进行补助(其中皖西大别山革命老区和皖北地区工程养护按照工程决算投资的90%进行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县负责安排。干线航道工程养护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拨付。
非干线航道工程养护资金由市、县负责筹集。
(二)航道例行养护资金。淮河干线航道例行养护资金根据养护需要,由省级承担。淮河以外的其他航道例行养护资金由市、县负责筹集。
航道例行养护经费实行定额化管理,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类养护航道1.8万元/公里·年,二类养护航道1.3万元/公里·年,三类养护航道0.3万元/公里·年。
根据国家公布的年物价指数、干线航道建设标准及竣工验收后使用年限等不同因素,各市可对航道例行养护定额标准适当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 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干线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上年6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的补助资金应于当年使用完毕,当年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得申请补助资金。
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技术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全省干线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需求意见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重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航道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航道养护监督重点对航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技术核查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绩效进行检查。
第三十六条 航道养护技术核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核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评价。
市、县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开展自评自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核查,形成技术核查报告。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对市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淮河干线航道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核查),形成核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
养护技术核查结果作为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衔接,确保航道养护资金及时到位。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航道养护资金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自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提高资金使用质效。
第三十八条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省际、省界河流航道的养护管理按照双方省份相关协议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航道例行养护是指日常养护中常态化开展的航道养护工作,主要包括航道巡查、航道养护测绘、航标养护、统计观测、清障扫床、局部浅滩疏浚、航道信息发布,对通航建筑物、整治建筑物、水上航道服务区等航道设施的检查、保养、维修,以及航道养护所需设施设备、信息化系统的维护等。
(二)航道工程养护是日常养护中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监测、修复、疏浚、清障、航道养护设备、航道设施备品备件的采购、航道信息化、航道保障基地建设以及其他资金规模较大的专项养护工程。
(三)应急抢通是指为恢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影响航道畅通而实施的应急抢修。
第四十二条 引江济淮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实施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并接受引江济淮工程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航道分类养护类别表
安徽省航道分类养护类别表
养护类别 |
航道 名称 |
航道起讫点 |
现状等级 |
航道里程 (公里) |
涉及的地市 (单位) |
一类 |
淮 河 |
三河尖-红山头 |
四、三 |
378 |
淮河航道局 |
合裕线 |
合肥港综合码头-裕溪口 |
二 |
131.2 |
合肥、马鞍山、芜湖 |
|
芜申运河 |
青弋江口-丹农砖瓦厂 |
三 |
45.7 |
芜湖、马鞍山、宣城 |
|
沙颍河 |
常胜沟-沫河口 |
四 |
208.71 |
阜 阳 |
|
引江济淮航运工程 |
江淮沟通段、菜子湖线、兆河航道 |
二、三(规划) |
354.9 |
淮南、六安、合肥、安庆、铜陵,引江济淮集团 |
|
二类 |
水阳江 |
海棠湾—甘家拐 |
三 |
44.15 |
宣 城 |
青通河 |
童埠—青通河入江口 |
四 |
15.64 |
池 州 |
|
秋浦河 |
殷汇-入江口 |
三、四 |
35.2 |
池 州 |
|
白塔河 |
外环路桥—皖标1号 |
四 |
30.85 |
滁 州 |
|
合裕线 |
合肥港综合码头—当涂路桥 |
四 |
7.85 |
合 肥 |
|
店埠河 |
合裕公路桥—三汊河口 |
三 |
7.8 |
合 肥 |
|
洲 河 |
缺口-黄雒河口 |
五 |
86.5 |
合肥、芜湖 |
|
石门湖 |
石门湖港-皖河口 |
三 |
13.72 |
安 庆 |
|
浍 河 |
段桥-入淮河口 |
四、五 |
159.7 |
淮北、宿州、蚌埠 |
|
泉 河 |
齐湾-阜阳闸上引航道口 |
四 |
77.16 |
阜 阳 |
|
涡 河 |
蒙城闸下-入淮口 |
四 |
87.17 |
蚌埠、亳州 |
|
茨淮新河 |
茨河铺-入淮河口 |
四 |
133.77 |
蚌埠、亳州、淮南、阜阳 |
|
姑溪河 |
芮家嘴-珍珠关 |
三 |
49.4 |
马鞍山 |
|
驷马山干渠 |
金银浆-驻马河口 |
六 |
27.3 |
马鞍山 |
|
襄 河 |
宁西铁路桥-三汊河 |
六 |
5.36 |
滁 州 |
|
三类 |
除上述航道以外,纳入航道养护范围的其他航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