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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发布日期:2021-09-06 11:06来源: 市交通运输局作者:局政策法规科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支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我支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执法单位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支队信息公开部门、法制部门分别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各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等法定不予公示、公开内容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当主动公示本单位职责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人员等组织机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执法大队必须在单位明显位置公示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岗位信息、监督途径。

(二)结合权力清单,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执法时限和执法方式,完善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程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四)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实施主体、标准、程序、结果、执法监督部门和投诉救济渠道。

(五)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除法定不予公示、公开内容外,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要全文公示。

(六)实施行政执法,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如陈述、申辩、申请回避、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七)要主动公示接受投诉举报的地址、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八)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门户网站、系统平台公示。应当通过淮南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等方式公示本支队应当公示的全部信息;及时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信用安徽(淮南)等平台公示信息。

(二)办公场所公示。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电子信息屏公示等。

(三)其他方式公示。通过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对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更新。

第九条  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整理、发布工作。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执法单位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察大队负责对各执法大队执法公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通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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