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对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支队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和文字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现场、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各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第五条 文字记录即通过文书、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摄像机、录音机、照相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听证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影像资料。
第七条 建立影像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执法单位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案由及案件当事人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记录仪、摄像机等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九条 各执法大队要定期做好执法记录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在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 各执法大队负责本单位执法记录设备的影像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日常存储、保管。
第十一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所在大队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24小时内予以储存。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的一般影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确因设备原因不能保存一年的,应尽量长时间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等方式,长期保存记录的影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四条 督察大队将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对记录的案卷、影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影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影像资料和案卷资料;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影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