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安徽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支队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执法时,对涉及重大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以及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
(二)减轻处罚决定;
(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以及没收违法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行政强制执行
(五)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或将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支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各执法大队以支队职权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采取双重法制审核制度,应经执法大队法制人员审核后,再提交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各执法大队提请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应当提供本单位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意见。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裁量决定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存在适用依据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在收到执法大队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交执法大队。
情况复杂的,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执法大队应当充分尊重、采纳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如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政策法规科复审。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大队。
执法大队对政策法规科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本单位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应当采用会议形式,通知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参加会议,并听取法制审核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集体讨论时,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十三条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大队入卷归档。
第十四条 各执法大队应当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强化法制工作人员配备,组织学习培训,使法制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