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 (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省厅对 《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26日
安徽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申报程序,提高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建设项目是指我省境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新建、改(扩)建等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设项目采取“省市县共建”的建设模式。市、县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以及征地拆迁、工程实施、建设资金筹集等工作;省级负责干线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按照标准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第二章 计划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职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投资政策和计划管理办法,申报中央车购税和省级预算资金,与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衔接和协调相关计划,编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监督计划执行和落实。
(二)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协助做好计划管理工作,审核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报送的年度计划,提出年度建议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监督计划执行和落实。
(三)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编制、上报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按照有关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执行和落实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计划,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计划执行统计信息。
第三章 前期工作与计划申报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列入全省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于上年度6月底之前完成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直接进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批复),并在上报年度计划时同步报送工可、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上报前期工作批复文件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申报交通运输部车购税投资计划以部具体要求为准。
第六条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根据部、省关于计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规划及相关的规划项目库,按照“五年规划、三年滚动、一年计划”开展计划申报,申报项目要统筹考虑地方配套资金及土地、环保等要素落实情况,计划年度内具备开工和完成相应工程进度的条件。建议计划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后上报,同时抄送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未列入规划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年度计划。
第四章 计划审核与下达
第七条 年度计划建设项目按照以下总体原则进行审核:
(一)规划符合原则。申报项目必须符合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网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原则上必须为部、省项目库项目。
(二)重点保障原则。重点保障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实施的项目。
(三)效率优先原则。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快,审批程序完备,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同时项目安排兼顾公平。
(四)特殊支持原则。大别山等革命老区内的原国贫县、省贫县等享受特殊倾斜支持政策,按照省相关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具体审核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的建设重点专项研究确定。
第八条 省公路管理服务中心对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上报的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核,并履行决策程序后,向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年度建议计划。
第九条 建议计划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并履行决策程序后下达。
第十条 对前期工作已完成、符合纳入计划条件暂未能列入省厅年度计划的项目,鼓励各地先行实施,优先纳入下一年度计划。
第五章 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筹集,市、县出资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商定。
第十二条 中央及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部、省投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及资金补助标准另文确定。
第六章 计划监督
第十三条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本地交通建设规划,结合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科学编报年度建设计划;加强计划管理,全面负责计划实施,确保及时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计划执行中形成补助资金沉淀;及时收集、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项目,变更投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应及时报告,省交通运输厅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后,对计划项目及对应的补助资金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通过不定期检查、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交通运输厅商有关部门核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直至收回项目补助资金,用于增加建设项目各项工作表现突出的市县:
(一)未按本规定开展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
(二)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
(三)未按计划组织实施,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造成补助资金大量沉淀的;
(四)未落实地方政府建设资金,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周期以及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
(五)超范围申报、多头重复申报、虚报项目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