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其他权力权责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1-18 09:27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部门及监督电话 备注
420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3.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1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卸载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理由:规范实施依据。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强制卸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责令改正的;
3.因责令改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责令改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责令改正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2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1.调查阶段责任: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告知阶段责任:核实确认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3.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拒不处理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3.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2 其他权力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初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但是,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不再另行办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
2、《安徽省港口条例》第十八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报省港口管理机构批准;使用深水岸线的,应当依法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 (二)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提供的港口岸线选址区域1:500至1:2000水域、陆域地形图;
???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方案;
???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港口管理机构。  
1、受理阶段责任: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窗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港口岸线使用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出具初审意见并转报上级管理部门;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退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理由。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3、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4、符合转报条件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转报的;5、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33 其他权力 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经营范围、新增运力许可初审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2012年第625号令,国务院令2017年第676号修改)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第十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但个人从事内河省际、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第十四条第一、二款: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3.《安徽水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省际普通货船运输、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向设区的市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符合国务院《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船舶登记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船舶登记工作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34 其他权力 船舶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五条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⒈国际吨位丈量证书;⒉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⒊货船构造安全证书;⒋货船设备安全证书;⒌乘客定额证书;⒍客船安全证书;⒎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⒏国际防止油污证书;⒐船舶航行安全证书;⒑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二)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交验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术证书。从境外购买具有外国国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请船舶国籍时,还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核准并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关于确定地方海事机构开展内河船舶登记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海船舶〔2002〕4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的下属地市级海事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船舶登记的具体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船舶登记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船舶登记工作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35 其他权力 内河通航水域安全作业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3.《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第十条第一款: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船舶登记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船舶登记工作的;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36 其他权力 港口危险货物专项安全评价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遗留隐患和安全条件改进建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船舶登记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登记工作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37 其他权力 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
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登记工作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38 其他权力 港口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船舶登记工作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39 其他权力 港口经营应急预案备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五十六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登记工作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0 其他权力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评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2号)第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11〕26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以及国家管辖海域从事可能对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产生影响的水上水下活动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和通航安全评估(简称“论证与评估”)工作。第二十四条:《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业主或建设(活动)单位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申请报告、《论证报告》或《评估报告》、设计文件等资料和图纸(包括电子文档)。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登记工作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1 其他权力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4 年 第 10 号)第十一条:中国籍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持有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及管辖海域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有其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者等效文件。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应当在申请船舶国籍登记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对其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如何适用本规则附录相应标准予以陈述,并可以包括对减免配员的特殊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依法对船舶国籍登记进行审核时,核定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并在核发船舶国籍证书时,向当事船舶配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第十三条:在境外建造或者购买并交接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持船舶买卖合同或者建造合同及交接文件、船舶技术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副本(复印件)到所辖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转报而不予备案的。2.在转报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转报条件而给予转报的。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2 其他权力 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2.《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第十三条第一款: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该班轮航线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第十九条第二款: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转报而不予备案的。 2.在转报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4.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转报条件而给予转报的。 5.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3 其他权力 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遗留物清除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3、在项目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4 其他权力 通航水域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通过审查的;3、在项目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的;4、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在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5 其他权力 船员培训班期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2019年2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备案工作的;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6 其他权力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5年第25号)第九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非油驳的拖驳船队应当制定《船上油污应急计划》。150总吨以下油船应当制定油污应急程序。15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制定《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货物资料文书,明确应急管理程序与布置要求。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可以制定《船上污染应急计划》,代替《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核准工作的;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7 其他权力 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活动备案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第三款: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二十七条: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开航,并在开航的15日前通过媒体并在该航线停靠的各客运站点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同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旅客班轮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票价的,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的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经营者应当在停止经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日期内逐级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备案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经营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核准工作的;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8 其他权力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8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十九条:公路两侧边沟应当保持畅通。确需占用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施工。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6、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49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七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六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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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其他权力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核准工作的;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51 其他权力 道路货运代理(代办)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持有关登记证件到设立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核准工作的;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52 其他权力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2、《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核准工作的;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53 其他权力 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审验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第十五条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第五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上做好审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车辆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道路运输证》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期限落实拟投入的专用车辆、设备。原许可机关应当对被许可人落实的专用车辆、设备予以核实,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并在《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者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标注“剧毒”;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还应当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被许可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4.《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出租汽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表以及具有行驶信息采集、存储、交换、监控功能的设施等情况。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审验情况,监督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周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检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出自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进行实地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配发(含道路运输转籍、过户)或不予配发(含道路运输转籍、过户)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或者准予行政许可的;2、对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的;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不依法予处理的;对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54 其他权力 道路客运班线起讫地客运站点、途径路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二十四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进站协议向原许可机关备案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备案车辆号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客运班线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55 其他权力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六十三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开展定制客运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见附件12);(二)与网络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或者相关证明。网络平台由班车客运经营者自营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材料。《班车客运定制服务信息表》记载信息发生变更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重新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依法告知。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班车客运企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56 其他权力 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七条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附送本办法第六条相应的材料。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建档管理责任:将备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信息公示;上传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4、事后监管责任:对备案的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开展后续监督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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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其他权力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超限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行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公布)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依法扣留车辆。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3.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58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运输车辆的承运人采取卸载措施 1.《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2.《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2014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卸载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擅自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车辆停驶,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补办审批手续。理由:规范实施依据。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强制卸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责令改正的;
3.因责令改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责令改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责令改正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的;
7.在责令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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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6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0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1.调查阶段责任: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告知阶段责任:核实确认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3.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拒不处理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3.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61 其他权力 水上应急救助等特殊状态下水上交通管制、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救助行动(二级(橙色)及以上等级) 《安徽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0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实施救助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二十一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规定,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般突发事件,由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县级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二)较大突发事件,由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设区的市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三)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
  (四)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国务院应急处置。
1、接警阶段责任:建立“12395”值班制度,及时处理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接警与应急信息上报工作。
2、启动预案阶段责任:核实报警信息,组织和指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行动。
3、搜救阶段责任:根据现场应急需要,指挥和调度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行动。
4、实施交通管制阶段责任:对相关水域实施必要的水上交通管制,保障应急物资优先运输,防范次生事故发生。
5、后评估阶段责任: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对水上应急行动进行后评估,提出安全监管与应急管理的改进意见。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迟报、漏报、瞒报水上险情的;
2、未按规定及时、妥善处置水上险情的;
3、未及时澄清误报警的;
4、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开展应急演练的;
5、未执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的;
6、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的;
7、在应急行动中,发生应急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在应急行动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9、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
10、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62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1.调查阶段责任: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告知阶段责任:核实确认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3.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拒不处理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3.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63 其他权力 航道保护范围的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2015年17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标准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以审批,并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审批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2、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64 其他权力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发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并在开工制造、改造前申报初次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用于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第二款用于维修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标准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以审批,并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审批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2、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65 其他权力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第十三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标准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以审批,并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审批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2、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66 其他权力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九条 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最迟不晚于开始货运站经营活动的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行政相对人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符合条件、标准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以审批,并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审批文书,送达并信息公开。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2、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67 其他权力 港口理货经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港口理货服务标准和规范。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核准工作的;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68 其他权力 港口辅助业务经营备案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备案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备案,依法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备案检查工作。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核准工作的;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69 其他权力 责令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1.调查阶段责任: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行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2.告知阶段责任:核实确认后,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3.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拒不处理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3.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要求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
6.违反法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程序的;
7.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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