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3年)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部门及监督电话 | 备注 | ||||
423 | 行政确认 |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2006年第4号)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符合项及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审批程序,逐级审查相关材料, 3、决定阶段责任:对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准予核发或不予核发的决定(不予核发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将制作登记证书或不同意登记意见依法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完善证书核发管理工作,允许利害关系人查询,对船舶登记档案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的; 3、违反规定的程序开展船舶登记工作的; 4、在登记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登记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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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 行政确认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责任:根据公路桥梁安全要求,勘验检查申请施工作业的现场,提出办理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确认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损害公路桥梁的行为发生。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管理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交通行政确定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交通行政确认决定的; 3、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在行政确认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6、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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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 行政确认 | 客运站(场)站级核定 | 1、《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七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客运站站级核定 一、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及受理权限: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凭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申请表》。(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一、二级客运站站级核定。(二)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三级客运站站级核定。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省交通运输厅下放行政权力文件,将客运站站级核定行政确认权利下放。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实行形式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核定;按时办结;依法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核定的客运站(场)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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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 行政确认 |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 1、《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八条第四项: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第十六条第七项: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
(一)交工验收 1、受理阶段:接受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 3、决定阶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交工核验意见; 4、送达阶段:制作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核验意见》等材料,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工程交工验收后的缺陷期质量管理; 6、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项目交工验收结果。 (二)竣工验收 1、受理阶段:公示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阶段:按照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开展质量鉴定,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4、送达阶段:制作公路水运工程《竣工质量鉴定报告》等质量鉴定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工程运行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监控; 6、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项目竣工鉴定结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交、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工程交、竣工质量监督职责或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4、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质量鉴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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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 | 行政确认 | 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第四条:内河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及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
1.立案责任: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管辖权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并对事故进行审查,认为确属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立案,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调查责任:调查人员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行调查任务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遇有法定情形,调查人员应当回避。全面、客观、公正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确认不属于内河交通事故的,应当予以撤销。 3.处理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事故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当事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 4.后续管理责任:根据事故原因,责令有关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属船舶、浮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查明的事故情况和原因向社会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不派员或者不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调查、取证的; 2.不依法对事故进行审查,应对立案不予立案的; 3.在行政确认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4.在行政确认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5.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6.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7.发生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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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 | 行政确认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1.受理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确认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复核审查和现场核查步骤提出的意见,做出准予行政确认或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验收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2、在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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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 | 行政确认 |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第3号)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其它公路工程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检测报告。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的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点击收起] | 交工验收 1、受理阶段:接受公路水运工程交工质量鉴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进度分阶段组织检测单位开展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 3、决定阶段: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交工核验意见; 4、送达阶段:制作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核验意见》等材料,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加强工程交工验收后的缺陷期质量管理; 6、信息公开:定期发布项目交工验收结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交、竣工质量鉴定受理条件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不予受理的; 2、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及意见的; 3、不按照规定履行工程交、竣工质量监督职责或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4、对不合格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的; 5、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可以避免的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的; 7、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8、在质量鉴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9、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交、竣工质量鉴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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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 | 行政裁决 | 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调解应提供资料;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纠纷调解阶段责任: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项进行陈述、质证、辩论;调解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法设定调解程序对企业进行调解的; 2、调解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3、在调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调解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在调解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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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 行政征收 | 公路通行费征收(政府收费还贷性公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的下列公路,可以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有偿集资建设的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者依照公路法的规定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经依法批准后,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1.起始责任:公示收费标准,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各收费站收费人员实时对通行收费站的车辆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收取车辆通行费。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收费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无《安徽省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3.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而收费的; 4.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5.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而收费的; 6.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公路通行费的; 7.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公路通行费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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