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强制权责清单(2023年)

发布时间:2024-01-18 08:42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权责清单(2023年版)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实施部门及监督电话 备注
394 行政强制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六条: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消除因此造成的安全隐患;逾期不消除的,强制消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处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5 行政强制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6 行政强制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五十五条: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7 行政强制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8 行政强制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9 行政强制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0 行政强制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1 行政强制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2 行政强制 强制设置标志或清除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3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或恢复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4 行政强制 强制卸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5 行政强制 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6 行政强制 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或标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7 行政强制 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8 行政强制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9 行政强制 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0 行政强制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1 行政强制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限期改正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二)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2 行政强制 对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强制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修复损坏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3 行政强制 对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逾期不拆除的行政强制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14 行政强制 对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逾期未清除的行政强制 《安徽省港口条例》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相关责任人没有清除落入港口水域的货物或者其他物体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所需合理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15 行政强制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装卸、储存区域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七)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货物。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16 行政强制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履行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停止供电措施。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17 行政强制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0554-12328
418 行政强制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二条: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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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行政强制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6.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3.因强制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
6.擅自改变行政强制种类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强制程序的;
8.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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