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淮南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局直相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构建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精神和《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淮南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办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月17日
淮南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建立权责明晰、监管有力、衔接顺畅、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公路、海事(港航)、道路运输、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工作的协作运行;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机构),市公路管理服务中心、海事管理服务中心、公路运输管理处、交通工程质监站、县乡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行业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备案、其他权力等行政职能行使中的分工协作,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联动执法。
第三条 市局统筹协调、统一负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分工协作、辅助支持,坚持审管联动、有效衔接、协同发力的原则,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相结合的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提升执法信息化水平,推动跨部门综合监管,为交通强市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第四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主管辖区内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并实施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市局业务科室具体负责本业务领域行政执法的日常协调、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并结合工作职责实际,在安全生产、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相应领域制定行政执法协作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等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市局政法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指导、执法监督以及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以市局名义,具体实施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综合执法工作,做好对下级执法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
行业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交通工程建设等领域的管理服务工作;以市局名义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具体实施授权(委托)办理和其权限范围内的政务服务审批、行政管理等工作,承担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技术支持、公共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关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各项决策部署,及时研究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的重要工作、重大案件和执法衔接等问题。
联席会议由市局主要领导担任总召集人,局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局内设科室、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人为成员;涉及综合行政执法的联席会议由分管综合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召集人,涉及行业安全生产、交通工程建设、综合运输管理、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等专业领域的联席会议由分管相应业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召集人。综合执法机构所属执法大队(中队)与行业管理服务机构所属部门(所、处)按照工作区域对口建立业务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局业务科室牵头负责本业务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交通工程建设监管等权力事项的审批办理、行政管理、政务服务工作,行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具体事务性工作和行政辅助、技术支持,并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交通工程建设监管等权力事项工作台帐,统计数据定期报送主管部门。本条所指权力事项由市局业务科室牵头会商研究,对行业安全生产、交通工程建设、综合运输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领域分别制定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工作细则,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分工负责实施;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案件调查等事中事后监管,行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确认、公共服务事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相关的资质核验、证照审验、信用信息核查、信用评价、质量监督检测等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事中事后监管由市局业务科室牵头,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协助。事中事后监管、行政检查工作根据职责分工及检查内容分为业务(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业务检查由市局业务科室牵头组织,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交通工程项目等行政管理相对人资质保持情况、企业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审批许可项目履约情况、交通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或授权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涉及多部门的监管事项,相关部门会同实施联合监管,市局业务科室视情况组织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行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和管理服务需要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执法检查是由综合执法机构自行组织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以及综合执法机构根据主管部门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等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局统筹制定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市局业务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会商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分行业安全生产、交通工程建设、综合运输管理、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制定本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频次、方式方法和实施主体等,对业务检查、执法检查内容相近的安排联合检查,实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重复检查。
综合执法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行政检查清单、综合执法清单和主管部门年度检查计划,制定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抄送市局业务科室。
行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交通运输权责清单、许可事项清单、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交通工程建设计划和市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实施年度业务检查计划,重点落实行业管理、公益服务、行政辅助工作职责,并抄送市局业务科室。
市局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次年的检查计划(附件1),反馈至市局政法科汇总,并印发实施。
交通运输行业专项检查、专项行动,由市局业务科室牵头,以市局名义组织和通报结果,也可以指定综合执法机构或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具体牵头组织实施。市局业务科室指定行业管理服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牵头组织实施的行政检查、专项检查、专项行动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应制作《工作交办单》(附件2),明确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办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按期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交办市局业务科室。
根据上级部门部署开展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及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问题开展的针对性检查,不受年度行政检查计划限制。
第九条 检查计划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领域工作实际,除公路、航道的日常巡查外,分为一般性例行检查和重点领域
专项检查。一般性例行检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可根据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相应减少或者增加检查频次,失信联合惩戒。执法检查原则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重点公路水运工程等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施全覆盖监管。
第十条 对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和重点监管对象,应在年度检查计划中重点安排,满足监管需要。
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为: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
交通运输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主要为:
(一)公路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桥下空间、公路服务区、应急救援、超限运输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非法营运车辆,“两客一危”车辆,货车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严重失信当事人。
(三)水上交通管理:“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渡口、通航密集区;水路危险品运输企业、港口危险货物装卸。
(四)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项目检查与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及验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及现场安全管理,项目现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施工、临时用电、消防和拌合场建设等关键作业点。
(五)重点监管企业:近期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10%、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举报较为严重的市场主体。
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加强对交通运输重点监管领域、重点监管事项、重点监管对象的执法检查、业务检查、专项检查、工作巡查,必要时可提高检查频次。重大隐患的整改由市局业务科室牵头,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重点督办、挂牌督办,依法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健全“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制定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并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车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和从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实现本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并定期提供给执法机构,为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信息支撑。
第十二条 市局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均应立即制止,发现可能引发险情、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处理措施;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市局业务科室、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制作《违法线索移送书》(附件3)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市局业务科室、行业管理服务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联合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由综合执法机构全程依法办理,行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情况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对不属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 综合执法机构接到市局、上级执法机构交办案件、行业管理服务机构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交办或移送单位。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依托部省共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开展执法大数据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抄报市局业务科室、行业管理服务机构,以便在行业管理中更加精准有效应用。
第十四条 在行业管理过程中,行业管理服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之间在场所、机械、设施设备、人力等方面应当本着统一监管、协同协作的原则,相互提供必要的支撑支持。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专业性较强的综合行政执法中,经市局同意,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综合执法机构的商请,结合自身人员技术力量,提供行政辅助、技术支持。
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履职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的,应签发《工作协办函》(附件4),协办单位应予支持配合。因执法工作需要,综合执法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协助或线索证据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取证。需要行业管理服务机构提供技术鉴定、认定或咨询意见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在收到工作协办文书后及时书面反馈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情况紧急、重大安全隐患或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综合执法机构开展现场执法,综合执法机构应尽快派员赶赴现场处置并反馈结果。
第十五条 综合执法机构做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抄告书》(附件5),抄告市局业务科室和行业管理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市局业务科室、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后,依法做出撤销、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抄告执法机构。
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接受执法机构处理或者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综合执法机构将相关信息抄告市局业务科室和行业管理服务机构,作为核发、审验相关许可证件、信用评价等考核考评的审慎性参考。
第十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行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局业务科室、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对已经取得许可的项目,依法履行事中事后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移送并配合综合执法机构处理。
综合执法机构和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监站要加强公路安全保护巡查等日常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机构主要负责路产路权保护巡查、工程质量举报核查,公路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公路养护巡查,交通工程质监站主要负责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共同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路违法行为,并协同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损坏赔偿追缴。综合执法机构发现公路损坏,应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尽快予以修复。
第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中发现的影响公路水路交通安全、行业管理薄弱环节、安全生产隐患等问题或者需要采取除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监督管理、联合惩戒、信用监管措施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抄告市局业务科室或行业管理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应调查处理,并回复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推动建立跨市、县(区)区域联合协作执法机制,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统筹协调市内重大跨区域联合联动执法,统筹协调与相邻省内市县区域间的交通运输联合联动执法。指导各县(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工作,协调开展区域内重大执法案件查处和异地执法检查,具体执法案件按照属地管理、层级管理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与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执法协作,推行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联合监管合力。
第二十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坚持执法为民,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禁设定罚款指标、以罚创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案件办理程序,严格自由裁量权行使,优化执法方式,严格执法风纪,规范文明用语,切实维护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救济渠道,推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应当加强对综合执法工作中普遍性疑难问题的研究,通过问题研讨会、案卷评查会、典型案例汇编、高频执法事项指引等形式推进执法问题研究和解决,指导规范综合执法工作。上级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执法机构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管理规范、专业技术等行业管理问题,可以向市局业务科室咨询;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等执法问题,可以向市局政法科或者上级执法机构咨询。
第二十二条 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领域社会舆情、行业稳定等风险防范,严格落实重大敏感执法案件报告制度,确保综合执法态势平稳。
第二十三条 市局统筹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加强综合执法机构与行业管理服务部门的业务系统和相关领域的数据对接,推动实现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交通工程建设信息等的信息共享、融合联动。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负责指导各县(区)综合执法机构做好执法系统应用。综合执法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执法系统管理,全面应用执法系统各项功能。
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管理相对人信息档案,完善重点监管企业、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档案,加强执法信息、行业管理信息的共享运用,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信息、行政管理相对人信息、行业管理信息互相通报机制。
第二十四条 市局协调指挥权限内交通运输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市局业务科室、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会商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协调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航道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影响公路航道畅通的突发情况应及时商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
市局受委托或参与调查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内河交通事故调查,由市局业务科室牵头组织,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要求参与、协助调查。
第二十五条 综合执法机构和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指定一个内设科室和专人负责相互间联系协调工作,杜绝多头管理,推诿扯皮。执法协作文书应按照文件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纪律意识,主动作为,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完善监管机制,重构各自领域内的管理体制,不断夯实综合执法基础,理顺工作机制。执法协作中,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予以协助,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任何单位不得以无行政职能、无执法权、无经费为由推诿推卸,对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纪依规严肃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 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运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综合执法机构、行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工作要求,建立完善案件查处、信息共享、工作协作、监管细则等相关制度机制,制定行政执法、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三十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区域交通运输执法协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淮南市交通运输 202X年度执法检查(业务检查)工作计划(样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检查任务名称 |
检查事项 |
发起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 对象 |
检查基数 和比例 |
检查目标数 |
信用分类 监管 |
检查 时间 |
备注 |
1 |
例:2023年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检查 |
经营许可证是否有效;车辆规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切实执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 |
1.业务检查由行业中心组织发起; 2.执法检查由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发起; 3.局安全管理科、局综合运输管理科组织发起(行业中心、执法机构参加)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 |
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全市检查基数约XX户,检查比例不低于XX%。 |
XX户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1月至12月(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监管相结合) |
与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
2 |
例:班车客运经营许可、客运班线许可的监督检查 |
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是否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是否切实执行;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方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 |
1.业务检查由行业中心组织发起; 2.执法检查由综合执法机构组织发起; 3.局行政审批科、局综合运输管理科组织发起(行业中心、执法机构参加) |
市、县(区)级交通运输管理服务机构、综合执法机构 |
客运企业、班车客运车辆 |
全市检查基数约XX户,检查比例不低于XX%。 |
经营企业实际数量、车辆数 |
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
2023年1月至12月(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开展,与日常监管相结合 |
|
附件2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交办事项通知单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交办事项及要求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领导批示 |
|
|||||
交办时间 |
|
限时办结期限 |
|
|||
承办单位 |
|
签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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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办单位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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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
|
|||
协办单位2 |
|
签收人 |
|
|||
办理结果 |
(可另附纸) |
|||||
反馈人 |
|
反馈时间 |
|
附件3
违 法 线 索 移 送 书
淮交 机构简称移字〔年份 〕顺序号
(单位):
我单位在工作/检查中,发现 (单位/个人)涉嫌 违法行为,根据《淮南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违法线索移送你单位调查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移送材料清单:
1、违法线索基本情况说明;
2、 ;
3、 ;
4、 ;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二份:移送机构和承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
附件4
回执 收件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工 作 协 办 函
淮交 机构简称 协字〔年份 〕顺序号
(单位):
我单位在 工作中,因 ,根据《淮南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协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商请你单位安排 人协助配合。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二份:申请机构和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
附件5:
回执 收件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交 通 运 输 综 合 执 法 抄 告 书
淮交 机构简称 抄字〔年份〕顺序号
(单位):
(单位/个人),身份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 ,存在 行为。根据《淮南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上述情况抄告你单位,请你单位依法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1、 ;
2、 ;
3、 ;
4、 ;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二份:抄告机构和被抄告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