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淮南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和人员的守法、诚信意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提升农村公路工程质量耐久性的实施意见》、《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和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参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安徽省实施〈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我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市县乡公路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施工企业在淮南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信用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附件1、附件2

第三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进行客观、准确的考核评定。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二章  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  市县乡公路管理局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全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必要时对招标人或项目法人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及从业单位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等进行抽查。

第六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其辖区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形成信用评价结果,并建立辖区内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档案

 

第三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七条  信用评价采取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对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1日至12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  投标行为以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九条  信用评价程序: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法人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复评。

(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从业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记录在案,并将评价结果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情况和检查情况,项目法人对参与项目建设的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从业单位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三)其他行为评价。其他行为由项目法人初评,项目所在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第三方复评

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对仅有投标行为评价的施工企业,按不高于A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条  信用评价的依据:

(一)市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审计、财政、人社管理机构及县区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的评分方法: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他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具体的评分计算见《淮南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的开展: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对农村公路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并于2月底前将信用考核综合评分及相关材料报市县乡公路管理局。

市县乡公路管理局于每年3月上旬,对县区上报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进行审核及汇总工作,并于315日前按照同一从业单位在淮南市农村公路建设市场的市级综合评价等级仅有一个的原则 具体计算法参照附件2进行,将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3月底前,完成信用评价得分及综合评价等级审定工作,报送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和公示依据。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 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信用评分X分别为:

AA: 95 分≤X100分,信用好;

A: 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 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 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 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联合体有不良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信用等级直接确定为D: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出借资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2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中有行贿行为。

3将中标合同转让或将合同段全部工作内容肢解后分别分包。

4因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质量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5经质监机构鉴定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管理综合评价为差。

6被司法机关认定有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7其他被限制投标,并在限制期限内的。

第十五条  信用评价和社会责任要求:

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具体细目详见附件1。同时,为增加其社会责任,除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直接定为D级外,对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的将一票否决并纳入诚信黑名单。其次,推行加分奖励制度。对在我市抢疫情防控、脱贫攻坚、抗洪抢险、防汛救灾等工作突出贡献并获得表彰的施工单位给予加分,其中受交通运输部或省政府表彰的加5分,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淮南市政府表彰的加3分,受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表彰的加2受到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

以上加分同类不重复计算,封顶10分,纳入总分计算。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  各县区招标人、项目法人及行业监管部门发现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存在直接定为D级行为的,应及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企业在本市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施工企业,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信用等级为D级的施工企业行政处理期满后,暂按C级信用等级确定,待年度信用评价时按规定对其进行信用评价,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连续两年在年度信用评价中被评为D级的施工企业,建议相关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其信用评价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按照新设立企业确定信用评价等级,但不得高于原评价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评价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许可资质的从业单位初次进入本市农村公路市场时,其等级按照全省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本省无评价结果,按照上一年度从业单位在其他省综合评价结果确定。

(二)其他从业单位省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许可资质的除外初次进入本市时,其等级参照注册地市级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若无注册地市级综合评价的,则按B级确定其信用等级。

(三)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认定。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在本市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一年。延续一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最近一次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条  建立奖惩机制。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用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招标时,对评为AA级或连续3年评为A级的守法诚信企业,可通过资格审查优先通过、适当减少投标或履约担保金奖励信用分等方式给予鼓励和褒奖。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企业,要加强资质条件动态审核和投标资格审查,并对其履约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对等级评定为D级的企业,禁止进入或责令退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归集、整理、记录的信用信息负责,按权限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二十二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施工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项目所在地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农村公路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参与信用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对农村公路信用评价从业单位和人员细化考核指标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附件1.淮南市农村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细则.xls

  附件2 淮南市农村公路施工信用评价综合评分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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