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交通运输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淮南市交通运输局 |
市县交通运输部门 |
政府部门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公路)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还贷公路行驶的车辆通行费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政府制定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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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淮南市海事管理服务中心 |
淮南市海事管理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船员考试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船员(海员及内河船员)基本安全理论和实操考试 |
每人100元 |
政府制定 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 |
1.皖价费(2002)25号 2.《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船员有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皖交财函〔2024〕295号)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船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皖发改价费函〔2024〕4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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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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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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